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李鐵案公開宣判,李鐵被以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李鐵1977年5月出生于沈陽市,前中國職業(yè)足球運動員,場上司職中場。作為運動員退役后,他曾在廣州恒大、河北華夏幸福、武漢卓爾等俱樂部執(zhí)教及擔任管理層。
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李鐵擔任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主教練,因世預賽亞洲區(qū)12強賽成績不佳而辭職。
2022年11月,湖北省紀委監(jiān)委通報,李鐵涉嫌嚴重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駐國家體育總局紀檢監(jiān)察組和湖北省監(jiān)委監(jiān)察調(diào)查。李鐵也是第一個被帶走調(diào)查的足協(xié)相關人員。
官方2023年8月2日通報,湖北檢察機關依法對李鐵涉嫌受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提起公訴。
2024年1月9日,央視播出反腐專題紀錄片《持續(xù)發(fā)力縱深推進》,里面播放了有關于李鐵等人的眾多犯罪細節(jié)。
2024年3月28日,李鐵案一審在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圖片來源:“咸寧中院”微信公眾號
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1年,李鐵利用擔任中國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中國男足國家隊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球員入選國家隊、贏得比賽、簽約俱樂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89萬余元。2019年,李鐵為當選男足國家隊主教練,請托他人提供幫助,后于2020年給予他人人民幣100萬元。2019年,李鐵在武漢卓爾職業(yè)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任職期間,為謀取當選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提高卓爾俱樂部的影響力等利益,與該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托他人提供幫助,該俱樂部給予他人人民幣200萬元。2017年至2019年,李鐵利用擔任卓爾俱樂部總經(jīng)理、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為河北華夏幸福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在球員轉(zhuǎn)會、贏得比賽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675萬元。2015年至2019年,李鐵先后在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贏得比賽或獲得有利比賽結(jié)果,與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托其他足球俱樂部在比賽中配合或者消極比賽,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給予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5萬余元。
根據(jù)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開通報,在2024年3月28日的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中,李鐵表示“認罪悔罪”。
綜合自央視新聞客戶端、中國新聞網(wǎng)
校對:楊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