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財政部發(fā)布《關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后有關企業(yè)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擬對使用公積金彌補虧損等問題進行明確。筆者對此簡要分析并提出拙見。
此前《公司法》禁止資本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214條規(guī)定,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使用資本公積金?!锻ㄖ穼Υ藬M進一步明確,使用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當以本企業(y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為依據,以未分配利潤負數沖減至零為限,依次沖減任意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沖減股東投入形成的金額確定、由全體股東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后,資本公積金余額不得為負。
按規(guī)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先用當年利潤彌補以前虧損,再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然后再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統(tǒng)稱為盈余公積金,本身就是公司稅后利潤轉化而成,盈余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屬于“原湯化原食”,即便全部用于彌補虧損,也合情合理。
而資本公積金的來源,主要包括發(fā)行價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價、接受捐贈、財產重估增值等,其主要表現(xiàn)為一種賬面增值,不是由企業(yè)經營行為產生,因而與利潤完全不同;按《公司法》,公積金還可用于擴大生產或轉為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公積金被為稱儲備金,資本公積金更被稱為準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打破了資本和利潤的界限,在彌補虧損后再進行利潤分配,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債權人利益。因此,對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理應有所控制。
公司的利益相關方,包括股東、債權人等,各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都應有效維護。如果在盈余公積金全部用于彌補虧損之后,所有的資本公積金也用于彌補虧損,此時也等于基本排除了公積金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可能性,公司債權人等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可能未得到應有尊重。
對此筆者建議,《通知》不妨修改為,在用任意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之后,仍不能彌補的,可用由全體股東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但彌補之后資本公積金余額不得少于原有金額的50%;否則,資本公積金作為準資本金的名頭就名不符實,理應保留資本公積金轉為增加注冊資本等可能性。
牽一發(fā)而動全身。公司彌補虧損操作,雖然只是所有者權益內部的調整,但卻關乎公司的分紅資格。按規(guī)定,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才可用于股東分配,只有先填補虧損這個窟窿之后,才可談給股東分配利潤,否則股東應將違法所得的分紅退還給公司。公司用公積金抹平虧損窟窿之后,自然也就擁有分紅資格。
要公平維護公司各方主體利益,在公司分紅實操中就應防止公司變相分配公積金。比如,公司在本年度凈利潤出現(xiàn)虧損,而此前未分配利潤也為負,那么即便公司用公積金彌補所有虧損之后仍有剩余,顯然不應允許分紅。
還有一種情況:公司歷年未分配利潤為負,而本年度有凈利潤。對此筆者認為,公司可先嘗試用公積金彌補虧損(此時筆者建議資本公積金應保留50%),如果不足彌補虧損,就再用當年凈利潤彌補虧損,彌補之后還有剩余、未分配利潤轉為正數,應該可以分紅;如果此時用當年凈利潤彌補還難以填平之前虧損窟窿,那么當年不能分紅。
總之,公積金尤其是資本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有助于給未分配利潤為負的績優(yōu)公司后續(xù)實施分紅提供便利,進而引導公司形成股東主權理念,充分尊重股東分紅權等權力,但與此同時也應注意適當兼顧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利益,推動各方共贏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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